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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会构成
- 议会职能
- 居民代表机关
- 地方议会由居民选举的议院构成,具有审查并决定自治团体重要议事的居民代机关职位。
- 居民不能直接参与地方自治行政,而是选出代表参与行政的代议制,从而间接参与政治当中,是担当居民代表职能的必不可少的机关。
- 议决机关
- 就重要的事项,具有最终决定该自治团体意思的议决机关职能。即,居民的负担、制定条例、团体运营等,审查所有政策后最终作出决定。
- 立法机关
- 地方议会是负责可以称为自治团体法令的"条列制定职能"等整个职能的立法机关。
- 地方议会行使立法权,可以看做是最基本的职能。
- 有时给自治团体长也赋予规则制定权,但这是依照地方议会制定的条列委任而定。
- 监察机关
- 地方议会监督执行机关是否正确执行地方行政。
- 有两种对立的说法,有人认为,地方议会负责该职能并不是本质的职能,而有的人认为是为了执行立法职能而伴随的附带职能,多数认为是附带职能。
- 地方议会的权限
- 议决权
- 议决权是决定自治团体或议会议事的权限。依照本议决权制定、修废条例,审议、确定、承认预算案等,依照法令和条例审议、议决属于地方议会权限内的事项和重要政策。
- 行政监视权
- 地方议会作为居民的代表机关,具有监视及控制自治团体的行政执行状态的权限。地方议会的监视、控制权通过地方行政事务的监察权和调查权而更加具体化。同时,通过团体长及补助机关的出席答辩要求、资料要求、报告要求等执行监察职能。
- 自律权
- 自律权是指,在组织、运营地方议会时,不受国家或执行机关等外部机关的参与及干涉,自己规律的权限。
- 地方议会的自律权有会议规则制定权、会议的开闭及会期决定权、维持秩序权、惩戒及议员资格审查权、议长及副议长的不信任权、内部组织权等。
- 选举权
- 地方议会有时也通过选举决定议事。这个选举区分为,议会内部组织构成员的选举权以及依照地方自治法以外的法令所给予的选举权。
- 请愿处理权
- 地方议会作为居民的代表机关,受理并处理地区居民经地方议员的介绍而提出的请愿的权利。
- 意见表明权
- 地方议会作为居民的代表机关,为了自治团体的公共利益,向该自治团体的执行机关、中央政府、其他自治团体、其他公共民间团体等具有提出意见的权利。
- 意见表明权可以说是,地方议会的议决权和监视权的补充且附加的权限。
- 报告及文件的要求权
- 地方议会为了监视执行机关的事务,对一定的事项可以要求报告、监察和调查,还有权向团体长要求与审理案件有直接关系的文件。